8人玩“套路貸”涉千萬元栽了 被檢察院批準逮捕新金融
利用“保證金”以及層層“平賬”等方式,哄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房產(chǎn)抵押合同,同時刻意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后單方面以被害人“違約”為由,軟硬兼施“索債”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此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chǎn)。2017年1月12日,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楊明等8名“套路貸”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虛高貸款合同內含“保證金”
2016年12月,朱先生與朋友做生意因缺少啟動資金,通過認識的中介“小胖子”找到了貸款中介柳全,準備借款20萬元。柳全看了朱先生個人信息、房產(chǎn)信息等資料后,認為這單生意可以做,就介紹給出資方楊明。楊明與妻子劉英經(jīng)營一家投資控股公司,楊明是總經(jīng)理負責開展業(yè)務,張?zhí)m是公司渠道部經(jīng)理。該公司通過貸款中介獲得客戶來源,柳全就是楊明長期合作的一個。楊明審查了朱先生的信息后,指使公司員工張?zhí)m出面作為出借人,由柳全操作具體借貸流程。
2017年1月4日,柳全向朱先生表示,借款20萬元可以,但是銀行走賬時要加上5萬元的“保證金”,借條上也要寫明借款25萬元。借款20萬元卻要寫25萬元的借條,朱先生一聽就有點猶豫了,柳全緊接著說道:“現(xiàn)在都是這樣借錢的,不可能你要借多少就寫多少借條。你放心,只要你按時還利息,到期本金就只要還20萬元。”朱先生急于用錢,就簽下了25萬元的借款合同。
合同簽好后,張?zhí)m很快將楊明轉給她的25萬元轉至朱先生賬戶。放款當天,柳全陪同楊明一起來到銀行,柳全拿到了5萬元保證金后,根據(jù)貸款合同寫明的一個月利息15%,又向朱先生要了6萬元倒扣的兩個月利息,朱先生實際到手金額只有14萬元。之后2個月,朱先生一直按時還利息,將6萬元利息打至柳全提供的另一個陌生賬戶中。
“平賬”為由再簽房產(chǎn)抵押合同
此后,朱先生聽柳全說起15%利息太高,他可以給朱先生介紹一個月利息12%的出資方,可以多借一些把第一筆欠款平掉。朱先生心想,自己做生意確實也欠債了,如果月利息更低的話更劃算,于是提出再借60萬元。
4月18日,柳全如法炮制,提出借款60萬元要收取20萬元的保證金,而且朱先生要拿自己的房產(chǎn)作抵押。這次的出借人是楊明本人,楊明將80萬元轉到朱先生賬戶,并要朱先生簽了一張80萬元的購房全款的收條。柳全陪同朱先生來到銀行轉賬,首先轉給張?zhí)m48.8萬元,將第一筆20萬元的借款平掉,隨后轉賬給楊明20萬元保證金,又取出10萬元現(xiàn)金,其中7.2萬元倒扣的一個月利息給了柳全,朱先生實際到手4萬元,之后柳全交還了朱先生簽下的第一筆25萬元合同。
討債公司上門討債
5月11日,借款一個月還沒到,朱先生提出先一點一點把本金還掉,柳全帶著朱先生到公司先還了3萬元,并讓朱先生簽署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如逾期還款,朱先生承擔房款總價的30%作為違約責任。后來,朱先生手頭沒錢,提出寬限幾天還款。然而5月底,朱先生接到父親電話聲稱有人拿著房屋買賣合同,叫他們搬出去,否則就還本金80萬元以及30%違約金24萬元,共計104萬元。
接下來的日子里,朱先生的家人不得安寧,討債公司的人隔三差五來到小區(qū)鬧事,帶頭的還拿著喇叭在小區(qū)里外放“欠債還錢”的錄音。不但如此,朱先生家里的門鎖被塞了牙簽,房子圍墻上的幾盆花也被砸了,不堪其擾的朱先生向警方報了案。
被追債還被起訴
與朱先生有同樣遭遇的還有劉女士。2013年,劉女士通過楊明公司實際借款15萬元,但被哄騙寫下35萬元的借條,同時,中介還帶著劉女士到公證處做了一個借款合同公證以及房屋委托買賣合同公證。之后,劉女士收到銀行轉賬35萬元,由中介陪同取出23萬元現(xiàn)金,扣除兩個月利息以及20萬元差額后,劉女士實際拿到13.5萬元。
這以后,劉女士每個月都按時還息。到了還本金的日子,令劉女士沒想到的是,楊明竟拿著劉女士的借條要求還款35萬元。劉女士只愿意歸還本金15萬元,兩人價錢談不攏,楊明后多次委托討債公司去劉女士家里討債。
更令劉女士沒想到的是,2014年11月,劉女士收到了法院民事訴訟判決書。法院依據(jù)楊明提供的包括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劉女士收到的銀行轉賬35萬元、借條收據(jù)上均確認劉女士收到借款金額35萬元等證據(jù),判處楊明勝訴,劉女士聲稱實際借款15萬元,但由于她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法院沒有采納她的意見。
依據(jù)上海市《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犯罪嫌疑人以“保證金”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制造各種借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并要求償還虛高借款,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利用其制造的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證據(j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各種手段向被害人施壓,以實現(xiàn)侵占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楊明等人的行為符合“套路貸”特征。
中介柳全等人在與楊明“合作”時,明知道楊明虛高借款合同行為仍配合楊明,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公司員工張?zhí)m等人明知楊明存在虛高借款合同,作為出資人出資后,與被害人辦理房產(chǎn)抵押,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協(xié)助制造銀行走賬,并配合楊明辦理債權轉讓,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討債人明知楊明借款合同虛高,仍按照借款合同討債,可以認定其明知“套路貸”而幫助討債。
據(jù)悉,該案涉案被害人達30余人,涉案金額數(shù)千萬元,目前已查實3名被害人涉案金額達200余萬元。楊明等8人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涉嫌詐騙罪,奉賢區(qū)檢察院已對他們批準逮捕。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近幾年,以民間借貸為幌子的“套路貸”犯罪日益猖獗,犯罪嫌疑人以“虛增債務”“制造銀行流水痕跡”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jù),尤其是在“平賬”環(huán)節(jié),犯罪團伙相互配合,使債務擴大的同時又轉移債權,方便日后打民事官司時舉證,借貸人自身缺少相應的防范及應對意識,很容易一步步被“套路”。
“套路貸”是近幾年剛剛盛行起來,往往受害人到公安報案,但因為證據(jù)不足或者案件定性存在爭議,公安機關傾向于不立案或者建議受害人走民事程序,而面對貸款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于借貸人沒有相關的證據(jù)收集和整理,往往占理卻敗訴。
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印發(fā)《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就案件定性、共同犯罪認定、犯罪數(shù)額認定和涉案財物處理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加大懲處力度,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套路貸”。
(文中涉案人物為化名)
檢察官建議
1、遠離“套路貸”
不可否認,民間貸款手續(xù)方便,放款迅速,確實對于短期內資金缺乏的人是一個選擇,迫不得已需要借貸時要選擇有資質、運營規(guī)范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借貸過程中,貸款人提出要收取“保證金”、簽訂虛高借貸合同時,借貸人應當予以拒絕,因為一旦簽訂高額借條,日后當貸款人拿著這張借條討債時就很被動。
2、及時報案固定證據(jù)
如果意識到自己不幸陷入“套路貸”,不要再糊里糊涂地被犯罪嫌疑人帶著去“平賬”以還清上一筆錢款,這樣只會滾雪球似地欠下更多外債。這時應該及時向警方報案,司法機關對“套路貸”已經(jīng)出臺相關意見,加大懲處力度。同時,民事審判重視白紙黑字的證據(jù),受害人自己可以保留好相關語音,銀行轉賬取現(xiàn)記錄,平賬證據(jù)線索等,維護好自己的利益。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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